保险纠纷处理有了“中间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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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7日08:14 大众网-生活日报 | |||||||||
生活日报8月26日讯(记者魏传强通讯员李毅齐国英)为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近日中国保监会决定在山东、上海、安徽三省市开展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试点工作。作为试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索赔纠纷调解委员会于今天正式成立。 据了解,近年来,在保险赔付工作大幅增加的同时,涉及保险索赔的纠纷也在增加。省保险协会的有关专家认为,保险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在大量的索赔——赔付的理赔行为
长期以来,保险索赔是以签订保险合同为前提的。保险合同都有这样一条:如果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应当通过平等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可以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但是,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不仅费用较高而且耗时较长。仲裁作为诉讼的代替办法,其快捷性是明显的,但申请人承担的费用仍然较高,很多投保人难以承受。 在中国保监会和山东保监局的指导下,经省民政厅批准,省保险协会决定成立保险索赔纠纷调解委员会,作为寻求解决纠纷新方法的一种尝试。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行为就其性质来说是一种民间调解方式,也是各保险公司自愿参与的一种行业自律行为。它所服务的对象是保险的个人消费者。调解委员会制定的工作规则有四个特点:一是自愿性。保险纠纷是否申请调解,由投诉人自主决定。二是平等性。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是处于平等地位的。三是公平性。调解工作是依照法律和事实进行的。四是对投诉人的灵活性和保密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保险协会规定,调解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保险公司分摊,不向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从而使投诉人的维权成本大大降低。同时,为了稳妥起见,调解委员会工作将先在济南地区试行,暂不受理济南地区以外的纠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