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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他人姓名二十年 侵犯姓名权赔偿五千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7日10:22 舜网-济南时报

  本报讯 (记者 徐传强 通讯员 陈宜森) 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首例侵犯姓名权纠纷一案。依法判令被告及某教育局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

  原告刘某于1982年在商河某中学参加工作,1988年麦秋后离岗至今。被告张某于1975年也在该中学工作,1985年离岗,到了1986年张某要求上班。之后不久,乡教委主任董某安排被告在该乡某小学任教,张某上岗后就以原告的名义领取了本该属于原告的那份工资,
并领取了署名为原告的任教证。在1998年民办教师转正时,被告使用了原告的个人档案,从而转为公办教师。存放在教育局里的原告的档案也有多处涂改之处。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和教育局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25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利用原告刘某的民办教师档案从事民办教师工作且领取任教证,并于1998年转为公办教师,可以认定被告张某多年来未征得原告同意即冒用原告的姓名、档案的事实成立。而被告的上级主管部门疏于管理,致使原告的档案材料混乱,多处涂改,且对档案材料未进行严格的审查,也是本案发生的原因之一。因为,《民法通则》规定,姓名权是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所谓姓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非法使用他人姓名,未经本人授权,擅自以该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或进行不利于姓名权人、不利于公共利益的行为;冒名顶替使用他人姓名,并冒充该人参加民事活动或其他行为,都构成了对姓名权的侵犯。故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姓名及档案材料,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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