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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荒唐的“情人协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7日10:24 江南晚报

  某公司老板钱林(化名)与下属林兰(化名),两人签订“情人协议”,约定每周性生活的次数,违约罚款的数量。但该协议没有约束住任何一方,却被钱林的妻子王珊(化名)作为离婚官司中的重要证据,使法官认定钱林为婚姻法上的有过错一方,钱老板在争夺儿子和房子的官司中败北

  丈夫指责妻子性冷淡

  钱林与王珊(化名)本是一对恩爱夫妻,他俩当初相识时都是工厂里干“三倒班”的职工,每月拿仅够养家糊口的工资,但那是他们最幸福和安宁的时光。今年的3月13日是他们结婚10周年纪念日,9岁的儿子聪明可爱,与每个家庭一样,儿子给他们带来了无穷的乐趣和无限的希望。2001年7月,钱林辞职自立门户,注册了一家工贸有限公司,当起了老板,并把原单位的同事林兰召进公司当助手。只用几年功夫,全家三口买了十几万元的养老保险,买了120多平方米的房子,还有数十万元的存款和股票。

  生意场上如鱼得水,但夫妻生活极不如意。由于王珊患有严重的妇科病和头痛病,自从生了孩子后,对性生活逐渐冷淡,最后发展到心理上很排斥,每次都以头痛、来例假、精神不佳等理由拒绝丈夫的要求。有一次,王珊似真似假地对钱林说:

  “现在浴场、发廊里的女人多得很,你到那里去解决解决好了,只要注意不要得毛病,只要逢场作戏,不要当真就可以了。”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心浮气躁的钱林把妻子的这句玩笑话听进去了。

  情人协议约定性生活

  钱林和林兰在原单位的关系就很好,但还能守住“底线”。

  自从林兰进了钱林的私人公司,成为钱林的下属之后,虽有年龄上的差异,但心理和生理上的需要,使他俩日久生情,成为一对情人。但是,2002年12月3日和10日,钱林两次违约,一次是拒绝与林兰发生性关系,还有一次是与另外一年轻女子亲热时被林兰发现。这使林兰十分失望和恼火。林兰担心钱林会喜新厌旧。同年12月12日,林兰找到钱林,逼着钱林签订了一份协议书:

  本人林兰(甲方)与钱林(乙方)2000年12月8日成为情人……1、双方在保持关系的同时,郑重保证不破坏双方的小家庭及大家庭的生活,不得以此无理挟持对方,如有违反,则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整。2、甲乙双方应相互忠诚,不允许再同其他异性或同性朋友保持情人关系,并发生性行为。若有违反,则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5万元整。3、若无违约情况,其中一方自己提出中止情人关系,原则上应按第2条之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4、双方原则上应在一起生活及工作,但仍要保持各自的生活空间,不得刻意干涉,各自单独相处时,在不影响正常工作、业务及情人关系的情况下,应随时接受对方电话及现场查询,但查询方也不得无理取闹,造成不良后果的影响对方支付1000-10000元……5、甲方保证与丈夫性生活不得超过两次,超过一次罚壹万元整,以后每超一次加倍罚,至罚款金额满15万元,乙方有权收取罚金同时有权中止情人关系。6、甲乙双方应相互体贴,对对方负责,为对方着想,尽可能帮助对方的工作和生活,并为双方负相应的责任。具体如下,每月性生活不得少于三次,原则上要在精神、情绪及体力良好,并且在不妨碍工作的前提下,性生活次数多则无限,少则视情。

  情人违约索赔不成“情人协议”签订后约4个月,钱林结识了一名年轻女子。

  林兰很快发现钱林另有新欢,并找到了钱林与新情人的合影照片,便找到钱林论理。万般无奈之下,要求得到约定的赔偿,但万万没有想到遭到钱林的断然拒绝和百般侮辱。这名生意上的女强人,为情人的“发迹”立下汗马功劳,此时忍无可忍,强烈的报复心理使她失去了理智,一气之下拿着那份“情人协议”找到了钱林的岳父。去年8月23日,王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儿子、房子归原告,并要求被告每月补贴500元生活费,另赔偿5万元。同时通过法院冻结了公司的银行帐号、资金卡和股票,王珊的父母作了担保。

  法院认为,由于钱林与异性有不正常关系,引起夫妻关系不和,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钱林的行为属于婚姻法上有过错的一方,且王珊不予原谅,坚决要求离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应准予钱林与王珊离婚。一审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补贴生活费500元;房子归原告所有,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搬出该房,住房自行解决;公司和存款、股票等归被告所有。钱林对这一判决不服,上诉至无锡中院。

  近日,无锡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通讯员赵正辉 潘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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