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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解约 工作差点丢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7日15:10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吉学刚)本市一购物广场将公司经营用房全部出租后,四名待岗员工因不接受企业所安排的新岗位,而被解除原来所签订的无固定劳动期限的合同,由此双方对簿公堂。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理由欠妥,遂于日前一审撤销了该公司的决定,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王某等4人是本市某购物广场的员工,与公司均签有无固定劳动期限的劳动合同。200
4年2月和3月,购物广场先后两次与本市某商业发展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由于购物广场没有了经营场所,遂将王某等4名员工安排到实际从事经营的某商业发展公司的新岗位工作。然而,由于福利待遇的问题,王某等4人后来又返回购物广场。同年7月,某购物广场以王某等4人“不服从正常调动”为由,解除了同4人的劳动合同。王某等4人不服,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关裁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年9月,王某等4人又回到公司上班,因没有工作岗位,便回家待岗。9月底,某购物广场电话通知王某等4人到单位,要求他们到某商业发展公司提供的经营岗位上班,双方未能协商一致。10月中旬,某购物广场的劳资部门向王某等4人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公司已无经营场地,致使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王某等4人不服,随即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关于同年12月裁决驳回4人的仲裁申请。于是,王某等4人提起了诉讼。

  王某等4人均认为,被告某购物广场以她们不同意到承租单位提供的岗位上班,就以企业经营发生客观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并使她们丧失了赖以谋生的工作,这对她们极不公平,要求法院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庭上,被告某购物广场辩称,按照2004年7月劳动仲裁机关第一次裁决结果,公司继续履行了与几位员工的劳动合同。为此,公司提出了三种可供原告选择的方案:一是由于公司已将经营场地全部出租,所以安排几原告暂时待岗,期间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二是待协调出岗位后,再安排几原告到承租单位提供的岗位上岗;三是因公司已无经营场地,致使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由于几原告不同意第一、第二方案,公司才于10月中旬通知她们解除合同。

  对这一劳动争议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原告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不能完全理解,被告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安置工作。同时,四原告既然不愿失去工作岗位,就应当对企业的工作安排也予以谅解,就相关问题与企业充分协商解决。根据具体情况,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应就劳动合同的履行再进一步协商,以维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欠妥,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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