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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巧判房屋买卖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8日08:56 扬子晚报

  本报讯因房屋使用权转让发生纠纷,一方指责对方房屋面积有水分,多收了2万多元,另一方却称房屋面积是房产部门核定的,且房屋是按套型转让的,面对这起棘手的案件,玄武区法院昨天按照合同签订的实际使用面积,判被告退还多收的3.3平方米转让款20189元及利息932元。

  原告李强称,今年1月11日,他与被告林莉签订《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有偿转让合同》
,被告将坐落在城南繁华地段的一非成套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给原告。合同中注明房屋使用面积为32.2平方米,房屋承租权转让价款为197000元。李强在办理承租人更名时发现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为28.9平方米。在多次讨要未果的情况下,李强将林莉告上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多收的3.3平方米转让款20189元及利息等。被告林莉则辩称,房屋租赁合约上的面积32.2平方米是房产部门核定的;另外,在28.9平方米的面积之外,还有一个3.6平方米的阳台,且当时房屋使用权转让是按套型转让的,并没有约定按每平方米多少钱转让。

  法庭经过审理查明,该房屋真实的使用面积为28.9平方米,并非32.2平方米,房屋租赁合约上有误并非被告造成。虽然该房屋有3.6平方米阳台计算租金,但不在房屋使用面积之内。法庭认定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上写明使用面积为32.2平方米,而实际使用面积只有28.9平方米,被告多收了原告3.3平方米转让款。对此,玄武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了结了这桩特殊的房屋使用权转让官司。(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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