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嬉耍致伤家长学校分担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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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8日09:18 哈尔滨日报 | |||||||||
案: 某小学二年级学生王浩、石磊(均为7岁、化名),在体育课的自由活动时相互追逐玩耍,王浩被石磊推倒,头皮缝合7针,致轻微脑震荡,共花去医疗费1735元,王浩的家长要求石磊的家长支付,石磊的家长认为责任在学校,应由学校承担为由拒不支付,王浩的家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石磊是致王浩受伤的主要责任人,应承担医疗费用的65%,王浩是致自己受伤的次要责任人,应承担医疗费用的25%,学校应适当承担连带责任,应支付医疗费用的10%。 法: 一、《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石磊、王浩均属未成年人,其父母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59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石磊的家长是石磊的确定的法定监护人,由石磊负主要责任造成的王浩的损害,石磊的家长应承担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王浩的家长是王浩的确定的法定监护人,在王浩负次要责任的损害赔偿中,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次要责任。 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所以学校应对王浩的损害赔偿支付10%的医疗费。当然,学校也可以依教师职责的相关规定向该体育课任课老师事后予以追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