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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怎样给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8日09:19 哈尔滨日报

  问:因感情不和,我和先生准备离婚,但对孩子的抚养费有争议。他是公务员,正科级,年总收入(包括福利)约为5万元。按我的理解,孩子的抚养费应为总收入的20%-30%,抚养费至少2000元/月;但他认为抚养费应按月固定工资计,固定工资的概念为每月3000元,因此,抚养费最多900元/月。不知法律上如何解释?

  答:子女抚养费的给付,一般由父母双方协商为好,协商时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未作任何确定性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抚养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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