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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见死不救可究刑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8日10:00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本报 8月 27日讯(记者林刚江翡翡胡进宇姜瑞胜)“救死扶伤”将不仅仅是医护人员的职业操守,更将是一种法定义务。今天,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将于10月1日起实施的《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中明确了急救医疗问责制度,急救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出现推诿或拒绝抢救急、危、重伤员的医疗冷漠行为将被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从今年10月1日起,《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将开始实施。这部地
方性法规要求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行首诊负责制和 24小时应诊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抢救急、危、重伤病员。对于“见死不救”者,卫生行政部门可对责任单位处警告或5000元罚款,并可对责任人处警告或1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急救事故事发现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急、危、重伤病员及时给予援助,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和乘务人员应当优先运送急、危、重伤病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扰乱对救治急、危、重伤病员的运送工作。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他们突发急、危、重病时,社会急救医疗机构也应当立即救治,同时通知救助管理部门进行甄别。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甄别,对属于救助对象的人员,在病情稳定后转至定点医院治疗,治疗费用和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的急救费用由民政部门承担。

  救护车及救护人员能否及时到达现场,往往关系到病人的生死。《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规定,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保证值班救护车正常运行,并在接到呼救指令后3分钟内出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值班救护车执行非急救医疗任务。对不在规定时间派出救护车、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的急救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1000元罚款。

  为了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和水平,确保病人在第一时间接受有效治疗,生命健康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规定,青岛市要求从事社会急救工作的急诊医师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具备3年以上的临床实践经验,急诊护士应当具备护士资格并具备两年以上的临床实践经验。同等条件晋升职称时,应当优先考虑专职从事社会急救医疗的工作人员,以鼓励医护人员从事社会急救、急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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