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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忘设时限只能马上还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00:12 半岛晨报

  晨报讯 (王瑞君记者王天军)签合同时,本想有条件地支付工程款,可条件设定后,却未约定明确的付款期限。结果事与愿违,某设备工程公司只能接受立即付款的事实。

  大连某设备工程公司与旅顺某化工设备厂是业务单位,2003年6月,双方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付款方式。此后,化工设备厂按照合同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交货完毕,工程公司于2003年8月至2004年6月24日分4次共给付对方14.4万元,但仍欠3.6万元未付。因双
方对此笔欠款争议较大,故化工设备厂将工程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中虽然设定了付款条件,但是并未约定明确的付款期限,因此该条款属于约定不明。另外,如果被告坚持合同条款,那么就应在给付原告9万元后不应当再支付价款。实际则不然,被告支付给原告的价款早已超过约定的数额,且大部分价款已经给付,说明被告已经一直在履行付款义务。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工程公司给付原告化工设备厂加工费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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