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纠纷:社会转型期的“阵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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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02:44 舜网-济南日报 | |||||||||
从148法律咨询协调指挥中心了解到,由劳动争议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有增无减,并呈现逐月递增趋势。今年1-5月份平台共接听法律咨询电话36150件,仅就接听劳动争议纠纷电话17506件次,占48.43%,比去年同期增长13.21%。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体制的变化,是劳动争议大量产生的社会原因。 【案例一】济南某国有中型企业进行改制后,准备与职工签定用工合同。于是,一
【案例二】某小型企业被兼并后,使其职工长期赋闲在家,没有任何说法。兼并后的新单位也进行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当职工询问相关领导时,得到的答复是无限期等通知。若有职工不愿等的也可以,只要签一份内容为“与原单位已没有任何关系”的合同,就可以得到补偿,而得到的补偿也很少。 【现象】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力度,一大批国有中小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制、出售等方式放开搞活,真正走向了市场;许多国有大企业通过改制上市或引入外资成为股份制企业,实现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其他所有制企业也不甘寂寞,合并、解散、破产等改制问题层出不穷。企业改制后产权关系、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等都会发生变化,这势必造成劳动人员的重新配置,尤其涉及员工的劳动关系、工资保险等诸多与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因此这便成为了劳资纠纷的一个集中爆发时期。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震荡最大的莫过于对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即明确职工身份。就像案例一中那样,国家和集体通过经济补偿转换职工的固定工身份,企业与职工通过双向选择重新确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与企业的关系成为了一种劳动合同关系。部分劳动者感觉,签定劳动合同后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都没有了保险。但对于总体而言,企业进行改制、兼并、重组、股份制等一系列搞活开放走向市场的形式,确实是国家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的重要历史进程,通过不断的摸索和经验的积累,所有由此而引发的问题也都会迎刃而解。 【案例三】某私营运输公司,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而长期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职工向老板索要时因发生口角,被老板打成重伤至今无法工作。 【案例四】长清某私营装饰公司职工杨某在工作时从11楼上摔下,公司在交付了部分手术费后,便不再支付任何费用,无法手术的杨某现在医院生活无法自理。 【现象】相对于国有企业来说,私营企业存在的问题则较多。一些企业主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尚处在原始积累期,为追求最大经济效益,视《劳动法》可有可无,拒不执行。为了压低劳动成本,他们不签劳动合同,尽量压低工资,不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有的为占用流动资金,故意拖欠工资,由此引发出大量纠纷。 首先,招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很普遍。我国《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在私营企业中,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较低。尤其在建筑行业,招用劳动工多是采用包工头的办法,由包工头招聘手下用工,承揽建筑项目,根本无劳动合同可言。因此由包工头的携款外逃或因工伤而引发的严重纠纷时有出现。 其次,参加社会保险的几乎没有。在打来电话咨询的劳动者中,参加社会保险的只有3%左右,有的即使参保的企业,其保险范围也仅集中在养老保险一方面,而参加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的几乎没有。私营企业不参加社会保险,既损害了职工合法利益,也制约了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进展。 第三,工资过低,而且不按时发放。工人的付出与报酬远远不成比例。但目前在整个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工人也只得忍受。私营企业不按时发放工资,工人们也习以为常。有的季节性生产企业,半年发放一次工资有时还不如数给付;一些企业赢利时,年终职工尚能领到工资。如果企业亏损,企业主跑了,职工领不到工资等等现象所引发的劳动纠纷都是咨询的热点问题。 第四,收取押金克扣工资。有的私营企业以培训费、工作服等其他名义收取部分费用,有的以暂扣第一、第二个月工资作为押金。企业招工收取部分费用,其理由是为了留住工人防止跳槽。但如果企业不在改善职工生活上下工夫,而把心思用在经济上的克扣是留不住职工的。当工人不干时,再想要回当初的费用那可是不容易的。就此类问题进行咨询的职工,在部分较小规模的私营企业中上述现象普遍存在。 尽管近几年来,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文化素质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但广大工人对劳动方面的法律、政策规定还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相当多的工人被用人单位招用时,很难意识到应通过劳动合同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知道自己在用人单位享有劳动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只是在劳动报酬得不到兑现时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有的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不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而在经济补偿上,漫天要价,最终因无法协商一致引起性质恶劣的争议纠纷。 因此,劳资双方只有通过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才能有效的避免劳动争议发生。真正认识到《劳动法》是调整企业主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准则,能够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明确企业与职工双方的责、权、利,维持企业稳定,促进企业发展的一部法律。依法行事,对企业主和职工双方都是有利的。作为法律,它又有强制性的一面,不管企业主与职工的意愿如何,都要依法行事,增强执行法律的自觉性。市场经济不是自由经济,而是一种法治经济。依法保障劳资双方的权益,这既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一项权利,又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标志。只有在双方的权益都得到切实保障的前提下,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才能更加有序、健康的发展。 (文/刘志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