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出错得赔损失(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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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07:42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法律明确了公证机构的性质,即“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确立公证过错赔偿责任制度 公证法规定了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过错赔偿责任制度,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法律同时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证法同时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公证非法事项可“吊证” 公证法在公证行为中引入责任追究制度,为公证行为设立“高压线”,以从源头上防范公证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公证员如有“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等六种行为的,将可给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等处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违背社会公德不予公证 以下情形将不予办理公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有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在抓紧制订之中,并将于2006年3月1日前后陆续出台,已有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正进行修订、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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