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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立法禁止性骚扰 遭遇性骚扰有权向单位投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08:20 龙虎网

  【龙虎网讯】新闻提示:昨天上午,备受关注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获得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标志着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

  法官——对企图性骚扰者有威慑力

  据我市某调查机构今年年初对1000名女性关于性骚扰话题的问卷调查显示,有108名女性承认老板或者同事在自己面前说过下流话、发过“黄段子”,其中62人还被上司或同事动手动脚。浦口区法院研究室主任叶文醒认为,此次通过法律明确让单位采取措施防止性骚扰,意义重大。叶文醒说,这条规定的意义在于,它给用人单位提出了防止性骚扰发生的义务。而在以前,一般认为谁有性骚扰的行为,谁应该对此负责;现在则规定用人单位也应负起相应的责任。栖霞区法院研究室主任薛瑞祥则表示,这条规定不仅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其实还隐藏了另一层意思,即“用人单位有权力来处理性骚扰,可对这种侵权行为予以制止”。薛瑞祥说,以前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大多被当成道德问题,受辱女性受到骚扰后到单位投诉,单位在处理时反而会遭到性骚扰者的质问:“单位处罚我的法律依据在哪里?”记者了解到,一些外企总部的规章制度中本身是有禁止性骚扰的相关条款的,但在中国实施时就删除了。因为他们担心这项规定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现在,单位可以理直气壮地来制止性骚扰了。有关人士指出,一旦发生此类情况,如果单位及时对被骚扰人的投诉进行调查并作出警告,性骚扰者也就不敢那么猖狂了。很多事情在萌芽状态就被解决,也无需最后闹上法庭。所以说,这条规定对试图性骚扰者来说,具有相当的威慑力。

  防止性骚扰,单位该做些什么

  受骚扰者: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

  法学人士:单位失职要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在防止性骚扰方面该做些什么?不少有被骚扰经历者和法学人士建议:单位应该为避免性骚扰提供适宜的工作场所;单位如处置性骚扰者不力,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年轻貌美的韩燕(化名)是本市某公司一名职员。韩燕说,办公室的一名男同事早就对她有非分之想,有几次还乘机对她动手动脚。韩燕说,办公室里只有她和男同事两人,只要门一关,办公室立即就变成“二人世界”,无形中给同事以可乘之机。韩燕认为,单位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首先要在劳动纪律中明确禁止性骚扰,并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其次,提供适宜的工作场所。她说,比如一个办公室只有一男一女两名同事时,单位就应该尽量安排两人在安装透明玻璃门的办公室;如办公区的走道太窄,两人相遇时必须擦肩而过,就应该拓宽通道。法学人士认为,单位一旦接到被骚扰者的投诉,应尽到如下义务:首先调查,然后改善性骚扰发生地的工作环境,并保证投诉者的工作、职位、待遇等不因此受影响;如性骚扰属实,就应考虑把实施性骚扰者调离岗位等处罚措施。单位一旦没尽到上述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投诉“性骚扰”反被判侵权

  女下属投诉男上司“性骚扰”。事后,女下属却被受到公司处分的男上司以侵犯名誉权告上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1万元。20多岁的韩娟在本市某食品公司工作。一天顶头上司赵强在工作上帮了韩娟一个大忙,她决定请其吃顿饭。韩娟说,自己刚开口,赵强就跟她开了比较过火的玩笑,并慢慢地靠近她,手也开始不规矩。韩娟吓得赶紧逃跑。此后,赵强频频企图找韩娟“谈工作”……不久,韩娟向公司领导提出辞职。在领导的询问下,韩娟婉转地提到男上司的名字。半个月后,公司调查认为韩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对赵强降职处理。事后,赵强以韩娟“侵犯名誉权”为由,索赔1万元精神损失费。赵强诉称,韩娟对他安排的工作不满意,就捏造事实,污蔑他进行“性骚扰”,在公司里造成很大影响,并导致他的工作因此受到影响。而面对赵强的诉讼,韩娟表示无法举证。法院经审理认为,韩娟在无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对同事讲男上司对其性骚扰,其行为客观上造成赵强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他的名誉权,并导致赵强最终被降职,经济上也遭受损失。据此,一审判决要求韩娟在判决生效后,在单位向赵强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赵强精神损失费5000元。判决后,韩娟不服,表示将上诉(文中人名均为化名)。结合此案,法律界人士提醒,单位在处理性骚扰投诉时,要注重收集证据,把握好分寸。

  作者:帅勇 俞茜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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