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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服务到位 个别业主不得拒缴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08:39 成都日报

  (高新法记者车文斌)8月26日,本报《高新区法院裁决:服务不到位也得缴费》刊发后,一些小区业主及物管公司对此表示关注。一些业主提出疑问:如果物管公司确实不称职,又经业主委员会评定、有权机关认定之后,业主还得如数缴纳物管费吗?为此,记者采访了高新区法院,法官认为,目前,法律对此尚无定论,但在物管公司服务到位的情况下,个别业主即使不满意,仍然不得拒缴物管费。

  此案中,法院为了确定物管公司尽了管理物业的义务,多次前往黄金花园小区进行调查,发现大部分业主还是对物管公司的服务表示认可和接受,虽有细微瑕疵让个别业主不满意,但其“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的总体质量还是符合双方的约定的”。基于此,法院判决业主李某补缴物管费。主审法官认为,物管公司的服务是否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不能由单个业主说了算,也不能作为拒缴费的依据,而应当由行政管理机关或仲裁机构、法院依职权确定。即使单个业主对物管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在未经有权机关认定的情况下,拒绝缴纳费用,不会被法院认可。(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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