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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给女儿改名被前夫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09:35 法制日报

  本网讯 李爱民陈宜森近日,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姓氏权纠纷案。判令被告于海梅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将女儿的名字恢复为原来的姓名方某某。

  本案中的原告方军淇与被告于海梅原系夫妻关系,2001年两人离婚后女儿方某某随其母生活。2003年,被告经人介绍与现在的丈夫贾某结婚,并于2004年夏天在未征得女儿同意的情况下将女儿的名字改为贾丽。

  2005年1月,长期在外打工的原告方军淇回家,在探视女儿时,发现了女儿改随现在的继父贾姓,很是恼火,遂找到被告要求将女儿的姓氏恢复为原姓,遭拒绝后,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出生后,经父母双方协商确定下来的子女姓名,父、母中的任何一方一般不得随意更改。否则,就是把父、母双方均享有的子女随其姓氏的权利,变为自己独自享有的权利,实质上就是侵害了对方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故作出上述判决。(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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