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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种合同起纠纷农户被判履合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10:04 金豹网-锦州日报

  近几年,由于农村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新型的公司+农户的种植链条不断延伸,农民已不再局限于自耕自种的保守型农作方式,而是与一些企业挂钩,寻求高效农业发展之路。然而,随之产生的种植合同纠纷也应运而起。

  今年5月初,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育种合同纠纷案,原告某种子公司起诉一农户刘某未履行合同,要求其毁掉已种植的10亩地普通玉米,改种该公司提供的育种玉米。法院审
理查明,某种子公司与当地农户签订了一份育种合同,合同中详细规定双方为履行合约所应遵循的条款。如农户认可,公司将为农户预付化肥款500元。刘某领取了化肥款之后,未种植公司方提供的种子,而是自行种起了大玉米。种子公司得知后,要求刘某改种,可刘某以未在合同书上签字为由拒绝了原告的要求。《合同法》规定,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法院认为刘某虽未在合约上签字,但领取了原告给付的化肥款,合同效力已实际发生。所以,刘某应该继续履行合约,故判刘某尽快毁掉已耕种的普通玉米,改种种子公司要求的育种玉米。

  作者:师玮 记者沈旭 李光

  (来源:锦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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