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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刺死同伴 赔26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12:11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本报讯(成华法记者黄庆锋)一少年口角中将同伴刺死。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少年免掉了牢狱处罚,却面临巨额赔偿。记者昨日获悉,成华法院判处少年母亲赔偿死者父母各项费用26万余元。

  今年4月,少年何某和少年那某在新华公园不期而遇。因小事发生口角,那某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何刺伤。何后因抢救无效身亡。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那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
死亡,鉴于那只有14岁,按法律规定不应负刑事责任,遂作出对那某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事后,死者何某父母和那家人就赔偿问题进行交涉。因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何父母将那某告上法庭索赔。

  成华法院审理后认为,那对何死亡应负全部责任。由于那某是未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的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那某和其监护人赔偿死者何某家属26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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