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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救人牺牲后家庭困难 家人状告被救者求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17:51 新华网

  新华网合肥8月29日电(钱续坤、陈流水)安徽省怀宁县茶岭镇查青松见义勇为不幸牺牲后,造成家庭经济拮据及其子女就学陷入困境,其家人日前将受益人徐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2004年8月7日,查青松和同村的徐某等4人相邀到观音洞水库钓鱼,8时许,徐某的鱼浮拉断而漂在水面上,于是徐某下水打捞,当他游到距离堤岸20多米处时,渐感体力不支
。这时正在附近的查青松听到呼叫,迅速赶来,一头扎进水中,奋力向徐某游去,用尽全力拉起了已经下沉的徐某,徐某顺势紧紧拽住岸上同伴抛过来的抛钩和钓线。看到徐某安全得救,查青松掉头慢慢往回游,然而只游了一点距离,终因体力消耗太大,沉入水底。

  查青松舍己救人的壮举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怀宁县追授其“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和“模范青年”等荣誉称号,并送去了一定的抚恤金和群众捐款。可是,查青松所从事的驾驶收入是整个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他的不幸牺牲不仅给家人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难,而且使得两个孩子日后就读蒙上了阴影。为此,查青松家人将受益人徐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给予其适当的经济补偿。

  负责审理此案的怀宁县法院杨昌文审判员说,见义勇为案件与一般民事赔偿案件不同,它在法律上受益人承担的是补偿之责,而非赔偿责任。类似查青松这样见义勇为主张补偿的案件,需要法官本着公平正义和社会良知,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去衡量,最终确定一个适当的双方都愿意接受的补偿数额。同时,法院还应当通过自己的审判活动,体现对见义勇为这种行为的支持和保护,以弘扬正气。

  经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徐某自愿补偿原告共计3万元,同时原告也自愿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另外,怀宁县法院还免收了原告诉讼费2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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