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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建议公示高速路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00:33 新京报

  ■“机场高速案律师一审败诉”追踪

  认为原告质疑收费方案有其合理性,并向市发改委、交通委和首都高速公司发出司法建议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就“律师胡凤滨状告机场高速路收费不合理”一案作出一审
判决后(见本报2005年8月25日报道),昨日上午,朝阳法院向北京市发改委和北京市交通委,以及被告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发出3份司法建议函,建议相关部门就高速路收费站不合理设置和收费经营状况进行调研、公示,以确保收费更加合理。

  朝阳法院主管宣传工作的负责人张雯介绍,目前对高速路的审核程序符合目前立法规定,是有效的。法院经过审理,据此驳回了胡凤滨的诉讼。但是,法院同时认为胡凤滨对首都高速路公司收费方案的质疑又有其合理性,高速路的收费在程序上还应该再规范。因此,朝阳法院向北京市发改委和北京市交通委,以及被告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发出3份司法建议函,主要内容是,建议加强对收费高速路收费站的设置和企业的财务进行监督。

  在给交通委发的司法建议函中,朝阳法院提出,交通委要注意收费站设置的合理性,加强对建立和完善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立、审批程序的研究。

  在给发改委的司法建议函中,法院建议要综合考虑收费经营者和使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注意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尤其是加强对完善高速路收费标准的制定、审批程序的研究,使审批程序体现公开、公正和透明。

  对已审批的收费方案实施情况建立监督、公示制度,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同时,法院还建议作为运营方的首都高速路公司对现行收费方案进行调研,特别是对胡凤滨的律师认为不合理的杨林收费站的设置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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