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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把口供当破案灵丹妙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07:18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通过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设计,使非法取得的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就会失去滋生土壤,进而减少冤案发生。

  前天南京日报刊发了一条消息:《刑事诉讼法》修订规划已获全国人大通过,修订日程将于今年或明年启动。

  报道称:这次《刑事诉讼法》修订,核心问题之一,是通过律师在场权、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设计,严防刑讯逼供,要使办案人员更加注重口供之外的证据,尤其是实物证据、科技证据,不能把口供当作破案的灵丹妙药。

  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刑法,就将刑讯逼供纳入犯罪范畴。然而,从一个个冤假错案中,我们总能见到刑讯逼供在起作用。其因之一,就在于口供成了破案的灵丹妙药。诚如南京日报昨天《口供并非“证据之王”》一文所言:国内刑事案件方面存在着重口供现象,甚至有人认为口供是“证据之王”,这是产生刑讯逼供等恶行并导致冤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口供成破案的灵丹妙药,和刑事证据制度立法不完善有直接关系。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虽明确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对一切案件判处都要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但并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也没有明确规定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只要被告承认了,即使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依然可以定罪。有些司法人员为尽快结案,就给嫌疑人“上手段”(刑讯逼供)。通过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设计,使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就会失去滋生土壤,进而减少冤案发生。

  在媒体上看到了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周侃法官的先进事迹:“铁证办案”,从鬼门关救回“杀人犯”。庄某妻子失踪,其岳父报了案,庄某成了杀人嫌犯。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指控庄某,并向法庭提供了庄某27次承认杀人的供诉。周侃多次到所谓案发现场做侦察试验,认定其杀人证据都站不住脚,且找不到关键证据——尸体,仅凭其供诉,不能认定庄某杀人。此案几经周折,最终以公诉机关撤诉结案。不难看出,不把口供当成破案的灵丹妙药,真正重实物证据和科技证据,对于提高办案质量是多么重要。

  我国前几年就加入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是《公约》参与国应履行的一项法律原则。这意味着,非经本人自愿,司法人员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任何人“招供”。也就是说,“沉默”已成为一种权利。这也是为了避免过分依赖口供并遏制刑讯逼供现象。对犯罪嫌疑人沉默权进行设定和保护,更是对公权力的必要限制和约束,以防公权力对私权力肆意侵害。但因缺乏配套法规,沉默权基本上还停留在纸面上。这次刑事诉讼法修订,把重实物证据和科技证据作为指导思想,使口供不再成为破案的灵丹妙药,无疑有助于沉默权由纸上走入生活中。

  有人担心,不依赖言词证据不利于打击犯罪。其实,这只是限制非法取证,并没阻断司法人员依法获取当事人陈述的途径。如果把实物等证据固定下来,完全能促使嫌疑人如实交代。在那些“有权保持沉默”的国家,认罪率高达90%。足见,不依赖言词证据并不会影响打击犯罪。不过,这对司法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业务要更精通,知识要更丰富,办事要更踏实,执法为民理念要更牢固。 【原载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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