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报警110将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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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07:41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俞刚)过去,一个司空见惯的现象是,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事件被组织或单位当作私人“家务事”处理,接到报警后是否出警也是长期困扰公安机关的头痛事。这种情况将会结束。 《西安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修改稿)》中首次明确提出: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受理范围,接到报警时,应当迅速出警,及时制止,并做好出警记录
受害人求助 不得推诿拒绝 该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施暴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条例授权执法主体:“市、区、县妇联组织依法接受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 条例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在单位请求救助,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接到请求的组织和单位应当积极救助,不得拒绝、推诿。经家庭受害人请求,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提供遭受家庭暴力情况的证明或者救助。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为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提供帮助和保护,必要时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受害人请求 施暴人将被处罚 条例以法的形式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施暴人相应处罚。 公安、民政、司法等行政部门在接到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诉后,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然后移送主管机关;为受害人提供必要救助。 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站,应当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和紧急救助。 条例还指出:有法定职责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行为的机关和组织,接到举报、报案和控告后,不及时制止和处理,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社会学家指出,该地方法规的出台将使传统的“清官难断家务事”的现象有规可循,今后家务事将不再难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