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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中院受理全省首例请求确认不侵权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08:04 大众网-大众日报

  本报济南讯近日,济南市中级法院受理了山东瑞阳制药有限公司诉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权纠纷案件。据悉,这是我省受理的首例请求确认不侵权案件。

  原告山东瑞阳制药有限公司是制造、销售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商品名:百定)药品的企业。2004年11月23日,被告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医药报》刊登声明,不特定地要求未经被告许可的单位应当立即全面停止其申报生产“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
巴坦钠”活动,同时要求药品经营者不得采购、销售、使用其他单位的“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2005年3月24日,被告向原告发函,要求原告立即终止“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药品的申报注册、生产经营。2005年5月17日,原告在黑龙江省的经销商哈尔滨四环医药有限公司致函原告:因被告在报刊上声明要追究“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药品的采购、销售者责任,已发生部分医院、经销商停止购进该药品和退货的情况,要求原告提供不侵犯被告专利权的证据,否则,将终止经销合作并要求赔偿损失。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对原告正常的生产经营权益构成了损害,直接导致该药品部分经销商、医院停止购货和退货。被告的上述损害行为依据的是一项专利号为ZL97108942.6的发明专利,被告认为,原告申报生产“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构成了对该专利的侵权。而原告认为,原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药品遵循了正当的报批程序,并没有侵犯其专利权。原告对该药品正常的生产经营权益不应受到被告的损害。请求确认:原告在中国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药品不构成对被告所谓ZL97108942.6发明专利的侵权;被告立即停止以任何形式损害原告对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药品的生产经营;请求判决被告对因损害原告的该药品正常生产经营向原告书面道歉。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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