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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维权取证仍很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08:33 华商网-华商晨报

  “禁止性骚扰”终于被写进了法律,然而我们不能不看到,此次立法还存在多重局限,比如性骚扰如何界定,比如取证难问题等。

  针对这些问题,记者昨日采访了辽宁省妇联权益部部长关淑兰。

  男性也怕“性骚扰”

  记者:为什么“性骚扰”首次入法是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而不是其他法律?

  关淑兰:由于特定的生理和心理原因,给人以较“弱势”印象的女性在遭遇“性骚扰”时更易引起人们普遍关注和反思。

  记者:这样的认定是否过于单向化?

  关淑兰:随着社会性观念的微妙变化,“性骚扰”行为不仅呈数量扩大之势,且在性别指向上也有了明显变化,越来越多的男性也不同程度地受到“性骚扰”,法律是维护所有公民的正当人身权益的,当然没有理由“顾此失彼”。

  记者:是否有必要将男性列入“性骚扰”的维权范围?

  关淑兰:当然有必要,但一部法的完善是需要时间的,我相信过不了多久,男性也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男性同样需要“禁止性骚扰”。

  记者:目前我省的“性骚扰”状况怎样?

  关淑兰:从来信来访情况看,性骚扰在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在城市中的女性受骚扰更多,主要在工作场合、公共场所。

  “举证倒置”还不能实行

  记者:您认为“性骚扰”的相关法律应该有哪些需要完善?

  关淑兰:妇女权益保障法只能在宏观上对“性骚扰”进行规定,关于“性骚扰”的具体内容没有作出规定。

  记者:那么究竟什么是“性骚扰”?

  关淑兰:“性骚扰”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一般认为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立环境3种方式。

  记者:“性骚扰”多以精神损害为主,往往没有实际的损害结果,诉讼应该很困难。

  关淑兰:因为“性骚扰”往往是在当事人一对一的情况下发生的,很难留下旁证。所以,在证据制度不变的情况下,“性骚扰”案的原告就总是有可能面临因举证不足而败诉的结果,尤其是语言性骚扰,基本很难胜诉。

  记者:有专家就此提出了举证倒置。

  关淑兰:目前还不能实行。举证倒置很可能导致权利的滥用,如果改为男上司证明自己没有性骚扰就太难了,不能提供证据就得败诉,“性骚扰”就可以轻易地被制造出来。

  还需一张反性骚扰的“法网”

  记者:法律规定“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此规定强调的是对性骚扰者的处罚,而没有提及受害者应获何种赔偿,是否有缺陷?

  关淑兰:应该从民法层面确立公民的性权利和保障机制、从刑法层面确定严重性骚扰的犯罪性、从行政法层面确立对轻微性骚扰的处罚机制、从程序法层面确立有关性骚扰案件的特别举证规则和诉讼程序,通过一系列的立法行为,才能使打击性骚扰成为法律程序上的可能。

  记者:我省在这方面有什么打算?

  关淑兰:《辽宁省实施妇女权益保护办法》中的相关条款也会加紧更改,加入有关“性骚扰”的规定,同时也呼吁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相关细则。本报记者 陈婵婵 实习记者 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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