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拨开迷雾看清合同欺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09:35 金豹网-锦州日报

  貌似正规的详细条款,言之凿凿的白纸黑字,在日常生活中,合同欺诈是最容易迷惑人的欺诈方式。骗人者以诈骗钱财为目的,采用变幻莫测的手法,在各种经济活动中捣鬼,常常令当事者防不胜防。“合同欺诈”这个黑色幽灵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广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合同欺诈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今年我市各级工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通知精神,安排了210天时间,重点对利用买卖、重要生产资料、农副产品订购、加工承揽、旅游、中介服务等合同以及外贸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截止到目前,我市工商部门共检查各类合同1656份,查处各类合同欺诈案件29件,挽回经济损失3800万元。为提醒广大消费者防止合同欺诈,记者从中选取了一些典型案例。

  虚构主体资格骗人钱财。朱某以锦州市经贸物资公司办公室主任的名义,以要给下属单位办理ISO9000认证名义,先后骗得呼和浩特市圣方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欧珠国建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等公司的ISO9000认证合同,并索要回扣5万元。因工商机关及时介入,使该欺诈案未能得逞。

  以欺诈手段与人签订合同。锦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欺诈手段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公司于2000年10月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在售房过程中故意告知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造成消费者重复缴纳土地使用费并无法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手续,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虚构货源,骗取当事人财物。王某自2005年2月以来,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与张某等5人签订购买杨树协议并预先向每人收取好处费500元,在合同履行期已过数日后,张某等5人再三催促的情况下,王某仍不能履行合同并不退回预收的好处费。经工商机关立案调查,王某根本没有杨树货源,只是想通过这种手段骗取当事人的好处费而已。

  “一女二嫁”损害消费者利益。锦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一银行贷款时,将开发的部分商品房作为抵押物贷款200万元。而后,该公司隐瞒房屋已抵押的真实情况,与消费者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形成了“一女二嫁”现象。因房屋处于抵押期间消费者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悉,在我国市场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经营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是不可避免的,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就不进行经济活动了,更不能因此也以欺诈手段对付欺诈行为,对此我们只有加强防范,减少直至避免风险。在签订合同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预防欺诈行为的发生:

  第一招,严格考查对方的主体资格,不轻信对方,不和来历不明或未加证实的一方订立合同,发生经济往来。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就是审查合同当事人是否合格。在合同当事人不合格的情况下,合同是无效的。

  第二招,严格论证对方的履行能力,不订立双方履行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审查履约能力就是查清对方现有的、实际的经营情况,为了防止上当受骗,签约前应通过信函、电报、电话或直接派人等方式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切实掌握与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

  第三招,严格核算合同的获利情况,对一份具体的合同业务要放在普遍性的背景上核算获利情况,如某份合同的获利大大超过同类业务的一般获利率,就应该进一步论证其真实性,不能只考虑利润而忘记了风险。

  第四招,严格设立合同的补救条款,补救条款又称违约条款或保证条款,也就是假设合同不能履行,对方以什么绝对可能的方式补救已受到的损失。

  此外,还要不断提高业务水平,锻炼签约合同技巧。精湛的业务水平是经营成功的基础,也是保证合同成功率的基础,而合同签约技巧也是重要的方面。

  作者:顾峰 记者侯志伟

  (来源:锦州日报)


爱问(iAsk.com)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