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房我有份 咋都归她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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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11:56 今晚报 | |||||||||
本报讯母亲与儿子儿媳共同出资购房,儿子儿媳却在协议离婚时置母亲的权益于不顾,约定该房产归儿媳所有,出资占了一大半的母亲一气之下将二人告上法庭。日前,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确认了原告对该房屋65%的所有权。 原告朱某诉称,她与被告赵某系母子关系,赵某和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去年2月4日,赵某用朱某的12.8万元加上自己的存款购买了河东区某小区住房一套,而二被告在离婚
庭审中,被告赵某辩称,朱某在赵某购买诉争之房时,确与本人协商用于出租,同意原告诉请。被告李某则辩称,诉争之房确系原告添资12.8万元购置,但依法应确认该出资为赠与,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另查明,二被告于2004年9月28日协议离婚,被告赵某现患有精神病。该房系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价款为19.8万元,其中含有原告朱某变卖其所有的河东区一套住房所得的12.8万元。 法院认为,老年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庭审中被告李某主张朱某出资的12.8万元应为对二被告的赠与。因赠与须有赠与人赠与的意思表示及受赠与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但被告李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朱某有将12.8万元赠与二被告的意思表示,故其抗辩法院不予支持。因诉争之房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原告12.8万元及共同存款购买,故确认原告与二被告共有该房。依照出资数额在购买该房中的比例确定,原告占有诉争之房65%的产权,其余35%为二被告共有。 关于被告赵某在与被告李某离婚时约定诉争之房归李某所有,因其仅为共有人之一,无权处分其他共有人财产。法院确认二被告就诉争之房归李某所有之约定无效。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孙启明徐蕊 邵晓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