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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费应缴纳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11:56 今晚报

  本报讯针对近来一些单位和职工询问单位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市地方税务局明确指出,按照国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规定,防暑降温费应并入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最近一些单位把防暑降温费当做免缴个人所得税项目的理解和做法是不正确
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福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条例》第14条中对“福利费”概念作了明确解释:“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的通知》中又对“生活补助费”作了进一步解释:“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由此可见,防暑降温费显然不属于此范畴,单位应依法代扣代缴职工防暑降温费个人所得税。

  另据市地方税务局有关人士介绍,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最高限额内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目前我市执行的最高限额为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用标准的通知》规定的6、7、8、9月发放的每人每月45元,即本市企业发放给职工每人每年180元的防暑降温费,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不是免征个人所得税。(曲明王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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