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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抵押金 无据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11:56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黄瑾)在一起财产权属纠纷中,原告诉称,在当初办理投保时,保险公司的一名保险代理人收取保险费后,又收取了一份抵押金,但在他退保时对方却拒绝退还抵押金,故诉至法庭。庭审中,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却与诉状内容不同。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证据为准,在原告没有提供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认定收取抵押金的事实不成立,遂一审驳回原告诉请。

  2004年5月份,刘某到本市一家保险公司咨询投保事宜,并向保险代理人袁某提出为其投保一份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为其女儿投保两份保险,三份保险费共计5400余元。刘某诉称,5月28日,他填写了投保书,袁某答应为他办理投保手续,要求他给付1.1万元,其中的5400余元是抵押金,并称如10日内退保,抵押金不退。当时,袁某还为他书写了一张收条。10月份,因故,他到保险公司办理了退保手续,保险公司退还了5400余元的保险费,当他要求袁某退还抵押金时遭到拒绝,故而起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原告刘某所述给付被告袁某保险费的事实却与其诉状陈述的事实不一致。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5月底,原告刘某在其家中填写了投保书后,将5400余元和自己名下的存有1元钱的工商银行存折交给被告袁某,让被告代其将保险费存入银行,并要求被告写了一张收款条。10月份,原告退保,在办理退保手续后收回5400余元的保险费。之后,原告以被告所写的收款条为证,要求被告退还多收的5400余元,声称被告在为其办理投保手续时收取了抵押金。法庭上,被告袁某对此予以否认,辩称自己没有收过原告抵押金,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是保险合同关系,原告将保险费及存折交给被告,被告为其写有收条符合事实发展过程,但原告以此收条认定被告另收取了一份保险费作为抵押金,没有事实依据,原告亦不能提供证据来佐证,所以对其提出要求被告退还抵押金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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