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真证言引出天价牙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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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14:58 时代信报 | |||||||||
失真证言引出天价牙齿 信报记者 杨 冰 文/图 在检察院的讯问笔录中那几个自称“看到梁洪英打烂了谭仁兰的牙齿”的证人,面对记者询问却矢口否认,甚至有人表示自己“认不到字”,当时是检察院喊签就签了……
摆在记者面前的是一份控告书:“控告人:梁洪英,被控告人:李波(知法犯法,造假证,陷害他人)事实和理由:……公诉人李波伙同原告人谭仁兰将证实材料写好后于2005年6月7日拿给原告人谭仁兰的丈夫向传国签字后作假证……” “李波太欺负人了,我犯了什么法?他多次和原告一起做假证陷害我的家人,我们要告他!”梁洪英,丰都县高家镇大池村的一个农村妇女,在电话中向记者哭诉。 一个老百姓,为什么要起诉一个检察官?而这个检察官是否真的做了假证?这里面有什么蹊跷? 记者当即赶赴丰都,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两元钱引起的风波 丰都县高家镇大池村有一条长约7公里的乡村土路,沿着山势,弯弯曲曲,由于年久失修,路况很差。 大池村通过招标的方式,来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修路护路。大池村给予的回报就是开发商可以在这7公里的路上设个收费站,摩托车收一元,三轮车收两元。收的钱一方面作为护路费用;另一方面作为开发商的投资回收来源。 谭少华,大池村走出去的一个建筑商,通过竞标夺得了此路的修路护路工程,投资7万多元修好了这7公里乡村土路,并在高家镇授权的情况下,在路的开端处设立了个收费站,并由儿媳妇梁洪英负责收费。 记者在这个简易的收费站看到,收费站并没有设路障,以前用来拦路的铁链被放在路边,但是过往的摩托车总是很自觉地停下来,拿出一块钱交给梁洪英。 但是这一被大家默守的规矩,在2004年12月15日被打破了。1月21日大池逢集,来来往往的人通过收费站,着实让梁洪英忙活了一阵,就在这时,一辆三轮摩托车拉着一车豆腐从收费站一冲而过,梁洪英赶忙喊停,但是已经来不及了。但她看到车上是一个镇上的谭仁兰,谭仁兰的硬闯让梁洪英生气了,“怎么有这么不讲道理的人!”她马上给住在镇上的婆婆打电话,让婆婆找谭仁兰收费,而自己则赶往镇上找谭仁兰理论。 到镇上之后,梁洪英看到婆婆正在与谭仁兰争吵,谭仁兰说什么都不给这两块钱。吵着吵着,双方就撕扯起来。 事情发生到这里,本是一个家长里短的小纠纷,但为什么又扯出检察院来呢? 打坏牙齿一颗一万 让梁洪英万万想不到的是,谭仁兰居然将她告了。 15日9点30分,高家镇派出所接到了谭仁兰的报警,记者在高家镇派出所的这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上看到谭仁兰的口头报案叙述:“12月15日上午9时许,梁洪英到谭仁兰在大池村场上摆的豆腐摊子处索要……过路费,谭仁兰拒不支付,双方发生抓扯,在抓扯的过程中梁洪英用其拳头向谭仁兰面部打了一拳,将3颗牙齿打松,并用手指将谭仁兰面部抓伤。”谭仁兰的伤后经司法鉴定为轻伤。 高家镇派出所接到报案后,根据初步调查,将此案确定为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 2005年1月21日,梁洪英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交纳了1000元保证金后,梁洪英回到家中。 经过丰都县公安局的侦查,以被告人梁洪英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4月22日向丰都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李波便是负责此案的检察员。 事情按照法定程序一步一步发展,本没有任何疑问,但是,就在检察院提起的公诉中,事情出现了变化。 记者在丰都县检察院的起诉状中看到:“被告人梁洪英用拳头朝谭仁兰面部打去,造成谭仁兰下前牙松动,在治疗中拔掉两颗,……” 就是这关键的一句话,让案情发生了变化。谭仁兰以自己牙齿被打掉为由,向法院提出让梁洪英赔偿两颗牙齿的损失共两万元,一个牙齿一万。加上其他的医药费、误工费等等,共计两万余元的赔偿要求(后来改为一万余元)。 因此,整个案子的焦点便集中在这两颗牙上面。在整个案子中,一直是谭仁兰说自己面部被打,并有3颗牙齿被打松,那么被告梁洪英怎么说呢?证人怎么说呢? 记者在丰都县检察院的讯问笔录上看到,在一些主要证人的证词中,都有这样一句话:“梁洪英在抓扯过程中打了谭仁兰嘴一拳。” 特别是在检察院对一个叫陈万明的人的讯问笔录中,本来只有一张纸记录,但在笔录之外,又有一张纸,上面只记录了两句话:“补问:当时谭仁兰嘴上的伤是谁打的?是梁洪英在抓扯中打了谭仁兰嘴一拳的。”署名为陈万明。 证人的说法 虽然所有证词中都说梁洪英打了谭仁兰,但是梁洪英自己却很委屈。2005年8月23日,记者在离大池村不远的收费站见到了梁洪英。 根据梁洪英的说法,当日她和婆婆在与谭仁兰的争吵中,谭仁兰用嘴咬住了梁洪英婆婆的手指,咬得鲜血淋漓,梁洪英赶紧上去把婆婆的手往外拉,根本没有打谭仁兰。 “我根本就没有打她,我婆婆的手指被咬得流血,我们都还没有说什么,她还把我们告了。”说着说着,梁洪英差点掉下泪来。 因此,梁洪英究竟打没打谭仁兰面部一拳,成了整个案子的核心。究竟打没打?记者当天走访了几个当日作证签字的人。 第一个证人何家武是兴义镇人,在大池村场上卖种子,当天纠纷的发生地点就离他的种子店不远。记者在兴义镇的街上见到了何家武,何家武说:“当天我在店里面,只有一个很窄的门,透过门我看到有人在吵架,至于梁洪英究竟打没打谭仁兰脸一拳,我没有看到,我这是实事求是地说,我不站在任何人的立场上。” 记者问:“那丰都县检察院的笔录上怎么写着你看到梁洪英打谭仁兰面部一拳呢?” 何家武说:“没有,我根本没有说。” 记者问:“既然没有说,你怎么在笔录上签字了呢?” “是李波记好了喊我签的,他写的啥子,我看都看不清楚,也看不懂,就签了。有一次我们被叫到检察院去,还不准打电话,我又不是犯人。”他悻悻地说。 第二个证人陈万明,是兴义镇人,在兴义镇上开了个牲畜饲料门市,当天在大池村场上摆摊。记者在陈万明的店里见到了他。 记者问:“你是亲眼看到梁洪英打谭仁兰面部一拳的吗?” 陈万明说:“我啥子都没有看到。” “那你的笔录上怎么写着你说:‘是梁洪英在抓扯中打了谭仁兰嘴一拳。’” “我没有看到。” “那你怎么签了字呢?” “是检察院问完了,我都签了字要走了,李波又问我:‘你到底看到打没打嘛!’我开玩笑地说一句:‘没有打架怎么有血呢?’他就写上了。” 记者再问:“但是写的跟你说的不一样啊?你看清楚了没有?” “我认都认不到多少字。”陈万明说。 第三个证人叫毛太顺,是高家镇的一个赤脚牙医,当天毛太顺也在大池村场上摆摊,并且摊点就在谭仁兰豆腐摊的旁边。双方争执结束后,谭仁兰曾经让毛太顺检查了一下牙齿。在高家镇毛太顺的诊所,记者见到了他。 记者问:“你当天看到谭仁兰的牙齿是什么样子?” “有一颗牙齿在一度到二度松动,牙上还有血。” “什么是一度松动和二度松动?” “这是医学上的术语,一度指牙齿前后可以摇动,二度指左右可以摇动。” “一度和二度之间,有多严重?” “我当时跟谭仁兰说,这个没有关系,可以保留的。” 记者最后来到一个叫陈朝军的证人家里,陈朝军的家就住在大池场上,当天的纠纷就发生在他的家门口。记者问:“你看到梁洪英打谭仁兰面部一拳没有?” “没有打,只是撕扯。”陈朝军肯定地说。 既然像毛太顺说的,谭仁兰的牙齿可以保留,那么为什么谭仁兰要拔牙呢?并且一拔就是两颗? 记者在谭仁兰提供给法院的丰都县人民医院诊疗证明书上看到,谭仁兰有两颗下前牙松动,医生提供了3个治疗建议,第一个是固定,第二个是可以治疗,第三个是拔除。该诊断书的时间是2004年12月20日,;离发生纠纷已经有五天时间。 但是谭仁兰还是毅然决然地拔了牙齿,在门诊病人登记日志上记者看到谭仁兰要求将两颗牙拔除,并签了自己的名字。 由于时间原因,记者并没找到谭仁兰本人。 这两颗牙,是谭仁兰最终要求赔偿一万余元的主要依据,也是梁洪英故意伤人的主要依据。 村妇决定状告检察官 对于谭仁兰索赔,梁洪英认为这完全是讹诈。 丰都县人民法院在2005年8月12日作出了刑事裁定书,裁定书上写着:“在诉讼过程中,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8月12日以本案的事实、证据有变化,决定撤回起诉。” 虽然检察院撤诉,但是梁洪英因为自己被冤枉,并且对检察员在取证过程中涉嫌舞弊而备感气愤,因此决定状告检察官指示他人做假证,于是便写了记者开头提到的控诉书。 对于此事,丰都县法院是如何看法,记者于8月23日,记者来到丰都县法院,丰都县法院因检察院已经撤诉,表示不能提供任何资料。 记者在赶往检察院时,检察院已经下班。但记者于8月26日拨通了李波办公室的电话,找到了李波,在记者说明身份后,对李波讲:“现在当事人梁洪英说你在取证时作假证,你怎么认为?” 李波说:“这个我不能说,你要采访我需要经过我们领导同意。” 记者又拨通了主管公诉科的丰都县检察院王蜀安副检察长的电话,王蜀安对记者说:“目前这个案子还在办理当中,不能接受采访。” 记者问:“丰都县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不是已经下发了吗?” 王副检察长再次表示,不接受采访。 据梁洪英的家属介绍,目前李波还在搜集证据,要将梁洪英告上法庭,梁洪英的家人表示:“如果李波搜集假证,我们将向司法机关控告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