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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少年因同学有手机“不爽”而设圈套抢劫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16:15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福州8月30日消(记者陈定川、通讯员陈立烽)福建省长汀县18岁少年官某、马某和李某,因同学有手机“不爽”而设圈套抢劫。

  李某与被害人李某海是长汀某中学同班同学,由于被告人李某觉得被害人李某海持有手机,平时又很神气,看了很“不爽”。经官某提议,决定抢劫被害人李某海的手机。

  几个人经事先商议,于2004年11月5日晚9时许,由李某将被害人李某海诱骗到长汀城区一公园,此时,事先等候在上上塔的被告人官某、马某等人一同上前,被告人官某假装踢被告人李某一脚,后被告人李某蹲在一旁,被告人马某用事先准备的编织袋套被害人李某海的头,但未套中,随后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和搜身,抢走被害人李某海身上的人民币7.7元。

  被害人李某海被打致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返还了被抢现金人民币7.7元,赔付了被害人医疗费人民币446.3元。2005年6月3日,马某在其父母陪同下向长汀县城区公安分局投案自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官某、马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官某、马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对俩被告人可给予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马某能主动投案自首,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对被害人未进行威胁,也未实施暴力,在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对被告人李某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发后,三被告人都能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三被告人均为初犯、偶犯,为挽救失足青少年,遵循对青少年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该三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对该三被告人可适用缓刑。法院以被告人官某、马某、李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6000元、5000元。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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