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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管理不得马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00:00 温州都市报

  案件回放

  去年12月23日,市行政执法局南门中队队员在巡查中发现,市区解放街某公寓地下室有一只容积为375立方米的储水池,另五幢的楼顶总共有10个容积各为12.6立方米的水塔。该公寓物业公司是二次供水设施的委托管理单位,公寓的二次供水设施2002年11月份开始使用。物业公司出示了该公寓二次供水设施准用证和最近3次的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报告,但送检
时间分别为2003年1月17日、2003年12月15日和2004年11月18日,最近两次送检时间间隔超过半年,存在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水质定期常规检测和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的违章行为。基于以上违章事实,市行政执法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章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释疑:

  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监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能进行常规检测的,应当定期将水样送至当地国家或者地方站检测。可见,当事人该行为已违反了该规定。同时,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该违法行为应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金连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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