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向高管部门讨要“消费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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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00:35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 李海涛 实习生 王影西 贾青)掏20元钱“过路费”开车上了西蓝高速公路,本想顺顺当当快速抵达目的地,万万没想到,路中央的一个10厘米长钉却成了“拦路虎”。新换的后轮胎被扎瘪不说,高速行驶的“东风”牌汽车也差点跑翻。车主恼怒之余,便以消费者的身份向高速路的管理者讨要“消费权”。 8月29日9时左右,从上海开东风汽车来陕西的四川人陶先生,在西蓝高速公路
事发后,有点想不通的陶先生便去找西蓝高速公路的管理者———西蓝高速公路养管处,以一个消费者的身份向对方提出索赔一个新轮胎的要求。理由是,他是交了“过路费”后才上的高速公路,从某种意义上讲,他就是收费方的消费者,有享受高质量服务的权利。作为收费方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就是某种意义上的商家,有义务为交费上路的车辆保证路面的平整和无异物挡道。否则,就涉嫌侵犯了车主或司机的“消费权”,应该给当事的受损方一个合理的说法。 对此,西蓝高速公路养管处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却另有说法。一位姓陈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方所提要求纯属胡搅蛮缠。因为没有哪个条例或法规规定这样的条款,更何况,作为高速公路管理者的他们,其职责仅是保证道路平整、畅通、不中断,无法保证道路上或多或少的小杂物,因为过往车辆难免会抛撒些东西。另外,这位工作人员还说,西蓝高速22公里的路段上,每天都有20余名道路养护工在清扫路面,按理不会出现10厘米的长铁钉。所以,他们怀疑陶先生所驾汽车轮胎上的铁钉,很有可能是在西蓝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道路上扎的。 交费上路的汽车遭遇铁钉扎破轮胎,就赔付双方各执一词,致使“交费上路”是否是“消费”一事,成为该事件中一个新鲜话题。如果您对此有自己的看法,欢迎拨打(029)82243110参与讨论。 (感谢陶先生提供线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