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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应退还全部学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01:05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蔺荣梅 实习生 赵丹丹)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明起实行。

  《办法》规定,若有学生退(转)学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1.开学前申请退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应退还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2.开学后申请退学按学期收费的,1个月以内核退70%的学费、住宿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核退50%;超过3个月的
不再退费。3.开学后申请退学按学年收费的,1个月以内核退85%的学费、住宿费;超过3个月到下学期1个月以内核退50%;超过第2学期3个月以上的不再退费等规定给学生办理退(转)学退费手续。凡因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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