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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将监督“五种情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01:09 大连晚报

  人民监督员将监督“五种情形”`通讯员 李庆昌 本报记者 马嫱

  本报讯记者昨天从大连市检察院获悉,从今年9月1日起,全市两级检察院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试点工作。这是继人民检察院对“三类案件”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监督范围的再扩大。

  大连市检察院制定了《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五种情形”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2、超期羁押的;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4、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5、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监督。实施方案强调了投诉、告知、沟通、反馈、通报、回访等硬性规定,同时规定人民监督员每年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职务犯罪嫌疑人羁押情况及相关执法办案法律手续等具体执法活动进行检查。

  据了解,人民监督员在审查监督案件中,完全按照规定和程序独立审查监督,既有同意检察机关拟作出决定的,也有不同意检察机关原决定的。例如,姜某涉嫌受贿案,检察机关经侦查认为姜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但其认罪态度较好,全部退赃,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较小,故做出不起诉决定,提交人民监督员审查评议,人民监督员评议结果不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了人民监督员的评议意见,以涉嫌受贿罪对姜某提起了公诉。两年中,人民监督员共审查监督案件78件99人,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检察机关逮捕决定的8件9人,拟做撤案处理的24件31人,拟做不起诉决定的46件59人。

  作者:通讯员 李庆昌 本报记者 马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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