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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房 解困房“帽子”不能乱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01:12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蔺荣梅 实习生 赵丹丹)“商品房销售不得以虚假售价或冠以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困房、平价房等让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用语欺骗消费者”。昨日,记者从西安市物价局获悉,《西安市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暂行办法》从即日起执行,物价部门要求凡在西安市从事商品房销(预)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均应遵守。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行为不适用该《办法》。《办法》允许楼盘好的商品房可以加价出售。

  “好房子”可加价

  “劣房子”可减价

  据了解,《办法》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及楼层、朝向、功能调节等差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对楼盘中景观优、采光好、噪音小的房屋、单元、楼幢允许加价,反之景观劣、采光差、噪音大的房屋、单元、楼幢允许减价。

  商品房销售价格还应实行一房一价,即整幢楼房的平均价格,加楼层、朝向、功能调节等差价之和。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楼增减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商品房销售不能乱戴

  安居房、解困房“帽子”

  《办法》还要求,商品房销售活动及广告宣传中,凡有价格标示的,应该清楚表示销售价格,不得以虚假售价或冠以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困房、平价房等让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用语欺骗消费者;商品房销售价格标示,应为整幢楼房的平均价格或整幢楼房的起价(最低价),不得只标示起价不标示平均价格;商品房销(预)售价格,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明确载明购房者购置商品房的单价和总价款。小区或楼宇配套建设的营业性用房、独立产权的地库等,成本不得计入房价;《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约定对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差异处理办法,并填入合同相关条款或增写补充条款。合同中未做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明码标价之外加价

  严肃查处

  “商品非住宅房屋采取明码标价牌方式,一楼一牌、一户一签”。《办法》要求,商品房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要设立明码标价牌(签),房地产中介代理机构要按中介收费的有关规定合理收费。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标明的商品房销售价格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企业追加商品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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