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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骗 差点骗走女儿房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06:4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绵阳市某单位的退休职工袁贤代女儿出租房屋,在遭遇一连串怪事后,女儿的房子险些成了别人的,骗子竟将父女俩告上法庭。最终该案以袁贤一审败诉,终审胜诉告一段落。

  骗局篇

  租房为由骗走房屋相关材料

  63岁的袁贤是绵阳某管理局的退休职工,女儿袁晶在海南省某银行工作。2003年2月24日,袁晶在绵阳市区新康花园买了一套房。同年7月25日,袁贤张贴了租房的广告。两天后,一年轻人找到袁贤称,自己在“德阳佳美酒厂”工作,叫杨于,要求租房三年。袁贤表示,租期一年,期满后再续租。双方未达成协议。

  4天后,杨于再次上门称,房子是他帮老板租的,老板同意租期一年,希望袁贤把房产证的复印件给他看看。在袁贤准备房产证复印件时,杨于又说:“房子是你女儿袁晶的,你帮她出租,就必须要有她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你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袁贤当时没细想,准备好房屋相关证明材料后,说女儿没给他委托书,杨于就以袁晶的名义到街上打印了一张委托书。在委托书上,杨于在“住房出租”后面加上了“或出售”三字,让袁贤签字。袁贤没细看,在委托书上签了字。

  次日下午2时左右,杨于把袁贤签了字的委托书传真给袁晶,要袁晶在委托人空白处签字。袁晶发现了“或出售”三个字,感到很奇怪,自己买房不到半年,怎么可能卖房呢?袁晶把三个字划掉后,传给了杨于。事后,她打电话给父亲说:“租房没必要拿这些材料,那人可能是骗子,房子不要租给他了。”

  谎称被盗无法归还房产资料

  就在袁贤准备给杨于打电话时,杨来电话说,他老板出了车祸,房子不租了。袁贤如释重负,希望杨于把房产等证书复印件退回。杨于爽快地约定了见面时间和地点。然而,袁贤从早上8时等到下午4时,也没见到杨于,其电话也一直关机。下午5时左右,杨于来电话说,他在来绵阳的客车上睡着了,被小偷摸了包,无法归还材料了。2003年8月8日,袁贤将房子租给了另一个房客。

  移花接木套走签名及手印

  2003年11月1日上午9时35分,袁贤突然接到一个电话,叫他到江油市汽车北站去取包裹。袁贤有些纳闷,自己没收到包裹单,领什么包裹呢?上午11时左右,送包裹的人称已到汽车北站,叫袁贤快来。袁贤匆匆赶到北站,一青年迎上前来,拿出笔、印泥和客户签字的夹板,要袁贤在纸上签名、盖手印,说好回去交差。袁贤稀里糊涂地签了名,按了手印。袁贤回店里打开包裹,里面是一包核桃粉,包裹上寄件人的地址、姓名均是空白。

  诉讼篇

  倒打一耙房主无辜成被告

  2003年11月27日,袁贤突然收到涪城区法院送来的原告杨于起诉袁晶、袁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副本。杨于在诉状中称:他和袁贤于2003年7月29日达成口头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总房款为95000元,付清房款后立即过户。2003年7月30日,他向被告支付了95000元,要求到相关部门过户,但被告称土地使用权证暂未找到,找到后再过户。事后,他多次催被告办理过户事宜,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脱。2003年11月1日,原告找到被告,签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2003年11月11日前,被告要么过户,要么退还房款,并付给银行同期两倍的利息。但时值今日,被告仍不履约。杨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购房款或将房屋过户到他名下,并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头雾水的袁贤到涪城区法院查询案卷材料后,发现杨于起诉的证据里,有他和杨于签订的协议书(有他的签字和手印)、他收到杨于95000元房款的收条(收条正文打印,签名手写)、袁晶签字的委托书及身份证等复印件。杨于申请法院对袁晶的住房保全,法院依法查封了住房。

  一审败诉父女上诉中院

  杨于怎么会有自己签名的收条和协议书?袁贤这才想起领取包裹等种种蹊跷事,意识到他和女儿的签名、手印被人巧妙获取,移花接木伪造出了协议书和收条。袁贤、袁晶聘请委托代理人,提出“协议”和“收条”的签字都系伪造,要求法院进行鉴定。涪城区法院委托绵阳市公安局鉴定,2003年12月22日,绵阳市公安局的鉴定结论是:收条上收款人签字“杜元伟”和“袁贤”的签名不是袁贤所写;协议书上乙方签字“袁贤”是袁贤本人所写。

  2004年11月29日,涪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并于同年12月上旬作出一审判决,袁贤败诉。2004年12月20日,袁贤、袁晶向绵阳市中院提出上诉。

  秘密鉴定收条签名系伪造

  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绵阳中院决定秘密委托权威鉴定机构鉴定“协议”和“收条”的签字真伪。2005年6月22日,法院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并出示由重庆市物证技术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收条上“袁贤”的签名、字迹不是本人所写;协议上的“袁贤”签名、字迹是本人所写(与绵阳市公安局鉴定相同)。杨于当庭表示不服,法院合议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终审胜诉诉讼追究刑事责任

  8月8日,绵阳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袁贤与杨于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前素不相识,被上诉人杨于轻易将95000元现金交给上诉人后,才签订买卖协议,不符合交易习惯,也不合情理。收条经两次有效鉴定,均否认了系上诉人袁贤所签,证明上诉人并未收取被上诉人的购房款。法院认为,由于袁贤给杨于出具的“收条”上袁贤签名被否定,该协议内容就不能得出杨于已付款给袁贤的结论。法院判决撤销绵阳市涪城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杨于诉讼请求,由杨于支付一二审证据鉴定、诉讼等费用共计17200元。

  据了解,8月10日,袁贤已申请法院解封房屋,对杨于强制执行他垫付的诉讼费、鉴定费。袁贤表示,他准备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杨于赔偿差旅、误工等费用,追究杨于的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

  如何应对“租房骗子”

  业内人士提醒房屋出租户,在遇到租期很短的承租人时,房主一定要仔细斟酌,认真核准承租人的身份信息。一般情况下,房屋出租户应把房屋出租信息发送到正规的房屋中介公司。在选择中介公司的时候,首先要看房屋租赁中介是否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和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两者缺一不可。规范的中介公司各种业务操作流程都有很明确的解释,在收取费用之前亦会签署正式的合同,并签盖有效的印章。此外,法律规定,如果中介公司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不得要求支付中介费。如果造成委托人损失的,中介公司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文/图陈开端记者辜英智

  绵阳新闻热线:1311818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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