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摩托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记满12分进行学习考试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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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08:08 潇湘晨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凡交通违法记分达12分的驾驶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 现有200名摩托车驾驶人累计记分达到12分,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楼(湘江一桥桥西)群楼三楼办证大厅违法处理窗口办理学习、考试
特此公告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05年8月31日 7种情形一次可记12分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过,不听劝阻的 5.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6.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7.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