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摩的写入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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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08:08 潇湘晨报 | |||||||||
本报讯昨日,长沙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锡财在关于《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审议稿)》(以下简称《三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中透露,为禁止和打击摩的及其他非法营运行为,建议将该条例的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利用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专用车、伪造运营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非法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行为。”
6月27日至28日,长沙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及部分列席人员对公共客运经营者经营权的行政许可、经营期限及现有经营期限届满后如何确定下一轮经营者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共提出了30多条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相关部门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二审稿》进行了研究和修改。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主持对《二审稿》修改了40多处,涉及《二审稿》33条(其中删去10条),并在《二审稿》的基础上新增了4条,采纳常委会组成人员、省市领导和各方面意见共50多条。 记者 刘 勇 实习记者 欧阳璇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