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医院见死不救可究刑责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08:2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杨明清)记者近日获悉,将于10月1日起实施的《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明确了急救医疗问责制度,急救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出现推诿或拒绝抢救急、危、重伤员的医疗冷漠行为将被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这部地方性法规要求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抢救急、危、重伤病员。对于“见死不救”者,卫生行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他们突发急、危、重病时,社会急救医疗机构也应当立即救治,同时通知救助管理部门进行甄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