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断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尽快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手续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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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09:38 沈阳晚报 | |||||||||
各参保用人单位、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 按照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下达2005年企业养老保险数据整理考核指标的通知》(辽社险函[2005]44号)精神,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正在进行参保人员数据库信息核实清理工作。现对中断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尽快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手续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中断养老保险缴费的人员要在9月30日前到所在地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补缴所欠的养老保险费。10月1日起将对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征收滞纳金。 二、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实现再就业的人员,由新企业持与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关系变动通知单,到所在地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再到所在区地税部门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 三、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变动通知单、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彩照一张,到户口所在地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手续。 四、实行个体养老保险银行代扣缴费方式的中断缴费人员,持本人在工商银行开立的结算存折和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办理接续缴费手续。 五、按照国家规定,参保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是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二是本人从业期间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至退休年龄;三是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凡中断缴费人员未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或经证实从事有收入劳动期间未按规定持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即使缴费年限已满15年也不能办理退休手续。 凡未按上述规定履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造成数据库信息缺失,由此引发的后果由未缴费人自负。 咨询电话: 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82510065 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和平分中心:22532957 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沈河分中心:22734105 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大东分中心:62433026 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皇姑分中心:86264788 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铁西分中心:25641007 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苏家屯分中心:89821285 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东陵分中心:24232183 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于洪分中心:25835454 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新城子分中心:89606075 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浑南新区分中心:23910645 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新民分中心:27624729 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辽中分中心:87882788 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法库分中心:87110472 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康平分中心:87344044 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二 O O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