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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妻子将股权转让给岳父,判决:转让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10:33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记者徐红霞

  【金陵晚报报道】在打离婚官司时,丈夫忽然发现妻子早已将其拥有的某公司50%的股权以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她父亲。在妻子的离婚请求未获支持后,丈夫又一纸诉状将妻子和岳父双双告上了法庭。

  据原告刘云诉称,他和妻子柳红1994年登记结婚,婚后十多年感情一直不错。2001年,柳红的父母退休后从老家搬到南京与他们夫妇同住。2003年,柳红所在企业改制,他向母亲借款12万元,又用自己名下一套房子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这些钱全被柳红投资入股,后柳红成为了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因为与岳父母在生活中常闹些矛盾,去年年初,刘云和妻子分居。

  同年9月,刘云突然收到柳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状。尽管刘云并不确知两人之间到底有多少共同财产,但他仍觉得柳红要求分割的财产比真实财产少很多,且诉状中对柳红所占公司的股权这部分共同财产只字未提。刘云在查证财产时发现早在2003年12月,柳红就瞒着自己将所占公司50%的股权以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父亲柳君,双方还签订了转让协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有矛盾,但仍有一定感情基础,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并于去年11月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

  离婚未果后,刘云觉得柳红父女瞒着自己转让股权是一种恶意串通损害自己利益的行为,就于今年3月聘请江苏南京李安祥律师事务所的倪韶风律师担任代理律师,将妻子和岳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其父女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庭审中,柳红辩称当时她名下的出资是向父亲借款25万元购得的,两人还打了欠条,因此双方商量以出资归还借款,其转让行为已经得到了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还办理了公证,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手续。而柳君则认为,民法关于共有财产的规定针对的是物,股权是基于股东投资产生的权利,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转让时自己已经将借条还给了柳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柳红的股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该出资的归属有明确约定,故应属夫妻共同所有,柳红没有单独处分的权利。而作为柳红的父亲,柳君对该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为明知,而从两人的离婚案中能看出,近几年来刘云夫妻与柳君均有矛盾,在此情况下柳君却与女儿签订转让协议,主观上不能构成善意,而柳红在诉讼中也没能提交借条,不能证明转让款已支付的事实。因此,法院对于柳君用归还借条的方式来支付出资转让款的事实不予采信。据此,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柳红父女间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书无效。(文中人物系化名)

  (编辑 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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