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义行贿142万被判三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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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10:50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郭京霞记者王皓)涉嫌向毕玉玺行贿142万余元,昨天,市一中院一审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兰义有期徒刑三年。 市一中院判决认为:兰义身为多家公司主管人员,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鉴于兰义主动向司法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作出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
法院查明:1997年至2004年间,兰义向毕玉玺提出请托,使兰义担任负责人的公司在不具备资质条件的情况下,顺利承揽京沈、京开高速公路和五环路、六环路相关工程。为表示感谢,兰义采取打牌故意输钱、高价收购毕玉玺受贿礼品、借钱不用还、年节送礼金和存“私房钱”等多种手段,先后共向毕玉玺行贿142万余元。 网络编辑:陈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