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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你的车 咋给别人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14:41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黄瑾)一名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经营的一辆出租车的白天时间段转包给另一人,并收取了包车押金。但在转包人因病决定停止包车并要求返还押金时遭拒,由此产生纠纷。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承包人未经车主同意擅自转包车辆并收取押金的行为欠妥,遂判决其如数返还包车押金。

  2004年5月,张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周某,后双方自行协商口头达成协议:由张某承包
案外人刘某所有、现由周某承包运营的一辆出租车,营运时间为每天早6时到晚6时,张某每月向周某交纳租金1000元,周某则在夜间进行营运,交通违章罚款双方各自负担。在订立协议的同时,张某按照周某的要求交纳了2000元的包车押金,并约定如不再包车时,押金退回。2005年2月,张某因突发心脏病入院,并于3月份通知周某不再继续承包出租车,要求周某将包车押金退回。但是,周某一直不予退还,故成讼。

  庭审中,作为被告的周某表示,双方商定的包车内容除原告张某所述外,还约定车辆的大修费用由双方共同担负。由于原告张某经常超速驾驶和不当使用,车辆已经进行了两次大修,原告应当承担一半费用。被告还称,在他有病休息的一个月间,车辆24小时由原告使用,原告应给付他超时运营的租金,因此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出租车运营的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关系,双方口头达成的承包协议,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被告在未征求车主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承包经营的车辆转包给他人并收取包车押金的行为显然欠妥,不符合相关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包车押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由此,法院一审判决: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返还原告包车押金2000元,如逾期不付则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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