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和法律界人士认为高管部门理应为这起事故“埋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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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1:57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 李海涛 实习生 王影西 贾青)交20元“过路费”上高速,途中长铁钉扎破车胎一事,经本报昨日以题为《司机向高管部门讨要“消费权”》的文章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包括消协和司法界在内的许多人士一致认为:“交费上路”就是“消费”,高管部门理应为这起“铁钉扎破车胎”事故“埋单”。 西安市东郊的张先生发表看法说:交钱上高速路就好比人进食堂买饭吃一样,掏钱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的庾国庆律师认为,这起事件中,司机和高管部门是实际意义上的商式通行合同关系,汽车司机交“过路费”上高速,高管部门就得依法保证所提供给司机驾车使用的高速路面畅通、平整、清洁。如果因对方管理不到位出现事故,高管部门应承担责任。因为交费上路的汽车,在途中不仅要享受到行车通行安全,而且也享受车身的财产安全和治安安全。 西安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部的马世群主任也同时表示,依据《消法》解释的含义,这起纠纷中,汽车司机完全可以以消费者的身份维护自己的“消费权”,高管部门理应为这起“铁钉扎破车胎”事故“埋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