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6·15”液化气泄漏事故肇事者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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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2:34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杨凌讯 (记者 张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的杨凌“6·15”液化气泄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91万元。近日两名肇事者被杨凌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五年。 据悉,2005年6月15日,李、程二人驾驶超载的液化气罐车驶入杨凌区西农路,由于司机李某无从事该项工作的经验,加之程某作为押运员疏忽大意,致使液化气罐车
宣判后,二人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