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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告父亲追加抚养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4:48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近日,宜宾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父亲不愿增加抚育费,其13岁的儿子将亲父告上法庭的抚养纠纷案,法院当庭判决被告刘某自2005年3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小刘生活费、教育费共350元。

  1998年7月,原告小刘的母亲与父亲协商离婚,双方约定,小刘随母亲生活,其父每月支付小刘生活费、教育费共200元。时过七年,小刘学费开支增加,父亲每月给付的抚育费
200元太少,要求父亲增加生活费、教育费无果后,小刘便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离婚后对小刘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小刘现已是中学生,日常开支增加,被告刘某原定每月付给200元不足以维持小刘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据此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蓝剑治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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