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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软环境法”今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6:58 华商网-华商晨报

  晨报抚顺讯(记者 李平)昨日,记者在抚顺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抚顺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日实施。据抚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尹文介绍,这是我省第一部专门规范软环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开创了省辖市“软环境”立法的先河。

  《抚顺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是经抚顺市第13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又经辽宁省第10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批准。

  据了解,《条例》共36条,其中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执行公务时,要求企业承担费用、派车接送或者接受宴请;不得向企业摊派赞助款或强迫企业订购报刊、杂志、图书、音像制品等;不得要求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或单位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得以考察、学习、培训等为名,要求企业出资、陪同外出旅游观光等。

  《条例》还规定了应当由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政府采购信息、基本建设项目招标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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