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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供热立法听证会昨举行 多方舌战供热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10:04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本报淄博8月31日讯

  今天8:50许,备受市民关注的《淄博市供热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在淄博市行政服务中心举行,听证会历时近3个小时,与会代表们对这部即将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提出了建议和意见。法律界代表、社会公众和用户、供热企业代表及物业公司代表之间,展开了激烈交锋。

  截至8月30日,通过本报和法制办热线以及政府法制网站,淄博市法制办已获得80余条建议和意见。今天的听证会共邀请听证代表22名,有12名代表围绕温度不达标的规定、退还热费的规定、测量温度的规定、取暖费缴纳、禁止行为的规定、分户控制和计量改造6大焦点问题作了发言。会上,代表们围绕着市民关心的供热价格问题、供热质量、供热制度等进行了听证,不少代表提出的建议颇为惹人注目。

  社会公众和用户代表对《条例(草案)》中温度不达标的测量和赔偿,供热服务的质量,供热设施的权属管理等提出建议和意见,“《条例(草案)》对供热企业权利规定的很明确,可以说确保了企业的利益,但对用户的义务有些含糊,对消费者的权利伸缩性太大,叫消费者有苦没处说。”大部分社会公众和用户代表表示,《条例(草案)》群众最关心的温度和赔偿的量化标准不明确,一旦出现问题,供热企业、热源单位、物业公司还会像往年一样相互推诿,不能从根本上保护用户的利益。

  会后,淄博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把代表们的建议和意见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汇报,拿出让群众满意的意见来。供热立法将把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摆在立法的首要位置,避免不合法、不合理,努力维护群众合法利益,最大限度地规范供用热双方行为。(记者

  赵志斌 张欣 殷长晓 摄影 张磊 通讯员 房泽军 综合报道)

  焦点一 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如何进行

  在昨天供热立法听证会上,关于分户控制和分户计量改造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成为了用户代表、供热企业及供热管理部门共同关注的焦点。

  观点一:

  制约多实施难

  淄博市公用事业局陈副局长介绍,随着供热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逐步取消了福利供热,单位不再统包职工的用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但大多数沿用下来的供热系统是串联式的,一家停用就影响到其他用户的供热,存在着供热企业难以控制、难以收费;其他用户会被动遭受牵连损害;管理部门难以有效管理的问题。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是解决以上各方面问题的根本途径,也是供热发展的必然趋势。但鉴于历史的原因以及政策、技术、资金方面的制约,这项工作只能是区别情况分步实施。

  观点二:

  政府制订出台方案

  来自供热企业的代表李慧敏表示,条例草案要求逐步进行分户控制改造和积极推行供热分户计量,但因涉及费用分摊和物价政策,政府应该制订出台相应的政策方案。

  观点三:

  政府要出资支持

  “老城区实施集中供热系统改造,政府应该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应该有一个比例,到底是多少应该确定。”张店体坛小区用户代表陈秀美表示。

  观点四:

  分户计量不现实

  “对咱们淄博来说,应该积极推行供热分户控制,提倡计量收费,而不是条例草案中提出‘积极推行供热分户热计量’。而老百姓对改造费用承担不起,供热企业承担一些费用比较合理。”

  “温度计、这个表、那个表,费用太高了,分户计量还不适合我们的国情,我认为还是应该分两步走。”用户代表陈廷仁一谈到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便滔滔不绝。他认为,现有住宅和公共建筑的集中供热系统应该限定时间进行分户控制改造,在适当的时候采取强制措施。前些年,电表的改造给供热系统的改造树立了很好的榜样,政府、企业、用户共同出资才合理。分户控制改造应该有强制性的手段,限期进行供热系统改造。

  焦点二 不热要退钱

  观点一:

  温度如何测?

  “关于测温,《条例(草案)》规定室温未达标,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随时测温,供热单位正常测温,可是如果供热部门在检查供热设施时,用户不让进门怎么办?”来自淄博热电集团的代表李慧敏说:“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该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对于供热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应该退还一定比例的热费。但是如何认定是属于供热单位原因?”

  观点二:

  温度要稳定不热要退钱

  “室内的温度应该24小时内都达到18℃,时凉时热是不是应该赔偿?”谈到供热温度时,公众代表王文俭显得很激动:“我建议高于14℃低于16℃退还热费50%,高于11℃低于14℃退还热费70%,低于10℃退还全额热费。”对于退还热费的比例应该注明室内供热温度。

  公众代表郑树森说,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只有权利没有义务是不可以的,交纳了热费权利就应该得到保障,如果得不到就应该退还供热费。

  焦点三 供热温度该咋测

  观点一:

  由质监部门协调

  “要对测温进行明确规定,应由质监部门协调,拿出具体标准。”社会公众和用户代表徐先水认为,采暖区是否达到18℃±2℃,采取最直接、最公正的办法就是使用经过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的测量仪器测暖气片的温度,可以排除各种因素带来的误差;还有一种办法就是在一个暖气片上安装一个压力表,测暖气片的温度,看暖气片是否达到了要求的温度,这样可以排除装修的影响因素。

  观点二:

  供热单位随时测温

  供热企业代表李慧敏认为,《条例(草案)》规定室内供热温度未达标,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随时测温。测量时,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2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场所中央距离地面1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这种形势是否可行,有待研究。

  观点三:

  由地方标准来界定

  “供用热双方因采暖期内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引发纠纷时,上升到法律程序,由于测量仪器、测量环境等存在差别,供用热双方测量的温度将很难作为各自的证据。”代表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前来旁听的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室内温度检测必须具备检测人员、检测设备、误差要小于0.3℃等条件,“既当裁判、又当教练”的检测方式有失公正性。

  焦点四 分清责任是退费前提

  观点一:缺乏标准

  供热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可退热费,可是退还供热费却缺乏相关的标准。条例规定,因家居装修、装饰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应该由用户承担责任。会议刚刚开始淄博热电集团的代表李慧敏就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如果因为用户入住率低,达不到规定温度,原因是因为热传递损失大。这时候的责任应该如何认定?给一个合理的理由,供热企业才可以承担。”

  观点二:暖气片温度是关键

  用户代表陈秀美是张店的一名普通市民。她激动地说:“制定条例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用户需求,温度18℃上下浮动2℃的原因应该明确,应采取最直接的办法,在一个暖气片上安装一个压力表,测暖气片的温度,这样就各方隔绝了其他可能影响温度的的原因。看暖气片是否到了要求的温度,这样可以排除装修的影响因素。只有分清了责任才能提退费的事情。”

  一名社会公众代表发言,供热企业代表在倾听社会公众代表供热企业代表有些观点让社会旁听席上的潘安云听后不禁掩口失笑

  物业公司代表称收费比例需要明确供热投诉处理要快

  焦点五 窃热人人喊打

  围绕窃热行为,各方代表之间达成了惟一的一致意见。

  观点一:供热企业代表李慧敏、郑怀胜

  “每到冬季供暖时,居民家中的各种加装在暖气管道上的换热装置开始粉墨登场,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其他用户的室内温度;当查出有盗热情况,用户不让进门,企业就犯了难。”供热企业代表李慧敏、郑怀胜纷纷表示,在《条例(草案)》中应该增加,用户不得拒绝、阻挠供热单位登门检查供暖设施,若是遇上“钉子户”,应由公安等执法部配合此项工作。同时,加大对窃热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

  观点二:社会公众和用户代表穆念骐

  交了同样的暖气费,暖气被别人用了,自己家的温度反而降了,这种事情时有发生。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这种行为建立起举报、监督、稽查体系。

  观点三:物业公司代表韩同

  小区业户私自安装换热装置,通常是在物业公司眼皮底下“开工”,《条例(草案)》没规定物业公司对此行为有监管权力,很难从源头上制止窃热。

  焦点六 取暖费,首付该多少

  《条例(草案)》中规定用热用户应当在9月底前交纳80%的取暖费,一次全部交清的给予适当优惠,其余应当在次年1月底前交清。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这一话题成了供热听证会上大家谈论的重点,各方纷纷表明立常

  观点一:

  优惠的依据在哪里?

  “《条例(草案)》规定用户应当在当年9月底前交费,一次性交清给予适当优惠。可是80%的采暖费能够满足消费吗?二次收费收不上来怎么办?一次交清给予优惠的依据是什么?”来自淄博热电集团的供热企业代表李慧敏谈到这个问题时显得非常激动。

  “如果规定优惠说明我们已经有利润的空间,我们的定价就不合理了。”供热企业代表郝贤子对此也谈了自己的观点。他说:“因优惠加大的企业亏损谁承担?价格倒挂影响供热企业的经营。在优惠的问题上我主张由供热企业和用户协商,在供热合同中约定,不能因为这个问题和物价政策冲突。”

  观点二:

  一次性优惠比例应该明确

  “一次性优惠多少比例应该明确,我觉得应当优惠5%。”来自张店的公众代表陈秀美女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交80%的费用我们不放心。现在是市场经济了,市场经济是我拿钱我买东西,我花取暖费买暖气。交了钱如果16℃怎么办?”公众代表郑树森拿着自己整理的厚厚的资料,激动得手有点颤抖。他说,“我们可以把钱交一半出来。其他的可以交给消协,或者技术监督部门,达不到供热温度的就不能全额付款。”

  观点三:

  处罚区别对待

  王毅律师则表示,《条例(草案)》中有好几条规定了什么行为应当处以什么处罚,都是一个固定的数字,他认为这些具体的数字应当有一个浮动,标准还不够完善,有失公平。在处罚上,应该区别对待。(记者

  赵志斌 张欣 殷长晓 摄影 张磊 通讯员 房泽军 综合报道)

  代表心声——专门设个部门管有个电话来投诉

  物业公司是和居民打交道的最直接的代表。物业公司一边要和居民打交道一边又要协调供热单位。在昨天的供热立法听证会上惟一一名发言的物业公司代表韩同说,“关于物业公司收费的问题,淄博市2003年就有文件,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是按一定比例收取费用的,供热费用的收取也应该明确供热单位与物业公司的费用比例。”

  韩同说:“在新建小区居民交开户费,单位的新建扩建改建必须要交配套费,条例第40条中对交费的时间和处罚都有规定,但是规定得很含糊,优惠比例应该再明确一下。”

  家庭供热出现问题该向什么部门反映?对于投诉的问题,韩同表达了他的看法。“是向城建单位投诉还是向管理部门投诉?在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时间能够解决,条例的规定也不明确。过去有的投诉没有解决,打电话到政府去了,给政府造成了被动。”关于个别用户供热费的问题写明确除了3‰的滞纳金,应该再明确一些。谈到这里许多代表纷纷表示了赞同。

  “每次一到冬季供暖期,总会出现一大堆有关供暖的问题,老百姓的反应比较强烈,有时很长时间都解决不了,要是有一个专门的部门接受用户的投诉,设立一个投诉中心就好了……”供热用户代表陈廷仁提出的建议得到了全场人员的赞成。

  陈廷仁代表表示,这些年淄博市供热问题上的投诉不少,用户有了问题找有关部门比较麻烦,有时找了挺多部门也难以解决问题,如果设立一个类似120这样的电话,比如130或者150作为淄博在供热期内处理供热问题的电话。他建议,建立一个供热监督体系,设立一个集中接受投诉的中心,在供热期间解决供热企业的问题和供热用户的难题,让老百姓投诉比较方便,可以解决很多纠纷,能够尽快解决很多供热问题。(A4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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