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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欠房租水源被断一“国标”水厂竟偷梁换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10:07 生活报

  号称通过欧盟80多项检测,既不是矿泉水,也不是纯净水的哈市某国际标准饮用水品牌,竟因生产水厂被封,而到另外一家水厂灌水,而后贴上“国标水”的商标,送到消费者手中。8月31日,一位被拖欠工资的内部人对记者讲述了哈市一家水厂偷梁换柱的猫腻。

  这位向记者投诉的男子说,事情发生在南岗区闽江小区的一家送水公司。这家公司原来在道里薛家有一处水厂,因为欠了房租,被房主收回了使用权。厂房进不去,水也自然无
法生产。可该厂却是在同行中比较有“名望”的企业,不仅哈市南岗区和道里区有数家小学喝这家的名牌水,还有一些政府机构也在长期饮用这家的“国标水”。

  据这位知情人讲,这家号称“国标水”的水厂,后来选择了先锋路上的另一家水厂,仍用原来标有“国标水”商标的水桶灌水,而后再送到客户那里。

  “每个行业都有秘密,我本来不想说,可眼瞅着孩子开学了,可老板拖欠的1511元工资还没影儿,气得我也没办法。”这位男子表示,水厂和用户承诺的既不是矿泉水,也不是纯净水,而且达到直接饮用的欧洲标准。而且客户在饮用过程中,也渐渐认可了这个牌子,不知道为何,老板却干出了拖欠工资、偷梁换柱的把戏,不仅会砸了自己的牌子,同时也欺骗了消费者。

  当记者问到“国标水”的销量时,知情人介绍,在暑假前哈市某重点小学,一天的用水量就超过100桶。据说,该“国标水”有五六个这样的大客户。

  随后,记者就此事咨询了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博为。张博为律师分析说,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的规定,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都可以认定为欺诈。很显然,灌装别人家的水冒充自家对消费者承诺的“国标水”,已经构成欺诈。如果消费者在用水过程中发现了类似问题,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要求双倍赔偿。(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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