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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工商局长当“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12:02 温州都市报

  乐文

  本报讯“民告官”早已不是什么新鲜的事儿,但一把手出庭应诉“民告官”,在乐清却是大姑娘上轿———头一回。原告浙江振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不服撤销其公司变更登记,将乐清市工商局告上法庭。8月24日,乐清市工商局王建伟局长坐在这起行政诉讼案的被告席上。

  原告前身为乐清市黄华机械造船厂,是一家创办于1982年的乡镇集体企业。1998年9月8日,胡某、张某两人通过签订《承包协议书》(由黄华企管所负责人代表乐清市黄华机械造船厂签字)取得了该厂的经营权。2003年3月,当事人在申请变更过程中,向登记机关隐瞒了重要事实(即乐清市黄华机械造船厂曾在2002年12月17日取得了《海域使用权证》,而原告在申请变更时没有将其列为集体财产并如实反映这一情况),并提交了虚假证明文件。原黄华企管所于2003年1月13日致乐清市工商局有关同意乐清市黄华机械造船厂变更为浙江振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的“证明”(内容是原乐清市黄华机械造船厂被17号台风扫平,从创办以来集体没有资金投入的证明,黄华镇人民政府予以确认“情况属实”),取得公司登记。2005年6月8日,乐清市工商局依法作出撤销公司变更登记的处罚决定。

  当天,法庭座无虚席,官司引人注目不是因为官司本身,而是因为这是乐清第一起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例。黄华镇人民政府作为第三人参加了法庭审理。王建伟作为行政机关首长,对这一行政争议当庭作出近10分种的法庭陈述,抓住案件争执焦点、依法据理进行反驳。有群众说,这表明了行政机关和领导勇于接受监督的态度,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精神,有助于推进依法行政意识和促进机关作风改变。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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