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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丢行李求助消费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12:02 温州都市报

  洪叶

  本报讯李某今年刚从吉林大学毕业,近日乘坐龙湾某汽车运输公司梅头至柳市的客车准备到乐清应聘,下车后发现自己的行李竟不翼而飞了。在与运输公司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他向龙湾消费委求助。

  李某称,上车前司机打开了客车底部的行李箱,和其他乘客一样,他没多想就把行李放了进去。结果到站下车时,李某在行李箱里怎么也找不到自己的行李。李某的行李包内除了一些衣物和现金外,还有大学毕业证书,学生学位证书,计算机全国三级证书,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期货从业资格证书等。

  龙湾消费委接诉后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消费者李某认为自己的东西是在车上丢失的,汽车运输公司应该为其负责,要求该运输公司赔偿其往返吉林大学的车费、住宿费及重新申请遗失证书的手续费用等共计5500元。运输公司则认为,售票员及司机事先不知道李某把行李放入行李箱,且行李存放未买票,拒绝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从事客运业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龙湾消费委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李某乘坐该车时已购买车票,即已与该公司订立乘运合同。消费者李某上车时,是司机主动打开行李箱让乘客放入行李包,其实并未要求乘客购买行李票,应认为托运行李的费用已包括在乘车票内。李某上车时未主动向售票员告知行李存放的事情,因而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因运输公司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致使调解失败。消费者李某现已向龙湾消费法庭提起诉讼,要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起司乘纠纷。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洪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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