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非法买卖墓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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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13:25 今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刘延军)《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禁止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原有分散的坟墓应当迁至公墓、骨灰堂安置或者平毁。严格控制公墓的建立。农村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为本乡、镇村民服务的公益性骨灰堂和公益性墓地。禁止利用公益性骨灰堂和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活动。建立有偿服务公墓必须经市民政部门审批,并由市民政部门监督管理。
出售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应当凭死者家属提供的火化证明或者其他合法证明。禁止非法买卖、转让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有偿服务公墓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将墓穴销售总额的百分之十作为公墓的维护费、绿化费,单立账户,专款专用,并由市民政部门监督。不按规定出售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偿服务公墓的经营者不按规定留取公墓维护费、绿化费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